最高法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据扬子晚报)
此消息一出炉微博就炸开了锅,马上引发热议,正反两方争论不休。只所以有人持反对意见,无怪乎是怕因醉驾成本低而使得司机酒后驾车概率提高,又或是将导致保险费将增加,导致守法司机成本上升。
其实仔细想想,对这件事并不应大惊小怪。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条法律条文的提出,是有前发法律支持的,在2011年5月1日,我国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将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醉驾入刑”。“醉驾入刑”是遏制酒驾最好的法律支撑,也是对“酒后驾驶风气”的有效震慑。
再来解读一下醉驾伤人保险须赔偿,他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可以看出,保险的赔偿主体是受害者,可以防止致害者“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无赔偿能力,造成受害一方“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而且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醉驾致人死伤,导致保险公司的利益受损,可以在赔偿受害人后向被保险人追偿,并不存在醉驾成本降低一说。所认说醉驾伤人保险须赔偿这是对“醉驾入刑”的补充和完善,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被损害者的赔偿及时到位,这是一种法制的进步,更加体现出法律的人文关怀。
当然了,法律的制定要广泛听取民意,权衡利弊,才能做到行之有效,希望通过民众的参与,使醉驾伤人保险须赔偿这一法律条文制定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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