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期”考验保险人改善服务诚意
知》的这个精神,解决“无责不赔”的问题,方便了消费者索赔,但是保险公司显然因此提高了成本。
改革成本还是要支付的 上述两例中保险公司的考虑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在既要执行《通知》规定,新条款又没有面市的“真空期”,保险公司变通地使用旧保单旧条款,其实还是有办法可想的。 笔者认为,对于“高保低赔”问题,不管保险公司当时精算车险费率时是否考虑了99.99%的部分车损和0.01%的全损车辆的损失率问题,在“真空期”接受旧车投保时,其实可以不按照新车价投保,而按照“实际价值”或“公允价值”投保,这样保费收入可能会有某种减少,这部分成本在新条款出来之前可以由公司自己消化。如果不愿自己消化,也可以在投保时临时增添一个附加条款,规定在发生部分损失需要更换零配件时,由被保险人支付新旧件差价。如果投保人选择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保险公司可以承诺在发生全损的赔付后,另外退回新旧车保费差价。当然采用这种附加条款的办法效果不一定好。 对于所谓“无责不赔”问题,保险公司同样需要支付改革成本,在新条款面市之前自己消化“代为追偿”所增加的损失和费用。在这里我还想不出向消费者转嫁这个成本的好办法,因为“转嫁”尚且无据。 总之,在全行业倾力解决“车险理赔难”问题的热潮中,保险公司需要一些勇气和决心来切实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短时间内的成本增加我们无法回避,但却可以向消费者表明我们的诚意,进一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不断改善保险行业的形象。同时为了缩短这个“真空期”,也会促进保险公司加快制定新的条款费率,促进保险监管部门加快新条款费率的审批速度,尽可能缩短“真空期”之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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