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期”考验保险人改善服务诚意
的准备。
因为解决所谓“高保低赔”问题,并没那么简单:保险公司如果按照“公允价值”或者协商价值投保,对发生全损的车辆公平了,但就要重新考虑投保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如何赔付的问题。因为99.9%以上的受损车辆是部分车损,部分损失就涉及到更换零配件问题,因为新车好说,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换新零配件还是全损都没有问题,赔偿都与其保险费是匹配的。而旧车需要换旧的零配件,那就不那么方便了。若要换新零配件,就涉及到新旧零配件差价如何处理的问题。解决起来一般有三条途径:1.更换“新零配件”,另外向投保人加收新旧件差价;2.在费率厘定时就把旧车换新件的差价精算进去;3.投保时先按新车收取保险费,发生全损时再退还新车和折旧后车辆保险费差价。不管采取何法,都给保险公司带来新课题,按照市场公允价或协商价投保,要在精算费率时将上述因素考虑进去,这样一来,保费是升是降,还很难说。保险公司必须根据精算结果来说话。如果只是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做减法,保险公司会面临亏损问题。这是旧保单不愿执行新《通知》的主要原因。 执行“代位追偿”难吗? 这个问题回答起来是肯定的,因为这里面有保险公司太多的成本上升顾虑。 “无责不赔”的问题也曾经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以往,保险公司将这种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无责情况下的索赔责任,不是放在“免责”条款中,而是通过“理赔”条款将责任完全推给车主,要求车主自己去追偿,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瑕疵。实际上,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无责”的情况,可以选择赔,也可以选择不赔,只要事先约定清楚,双方同意也是可以的。但是从其他一些国家的实践来看,对于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大多都选择只要消费者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就会赔。然后按照《民法》和《保险法》的规定,行使代位追偿权,所以才产生了保险经营中重要的“代为追偿原则”。 但是,对于第三者全责的车险赔案,如果所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无责车辆,保险公司都要先赔付,然后代位追偿,必然给保险公司带来新的成本问题。因此,保险人必须调查研究:需要追偿的受损车辆在全部受损车辆中有多大比例,其中,又有多大比例的赔款难以追回;这二者共同决定着保险公司因为追偿而提高的成本数额,在精算车险价格时必须将这部分成本增加进去。这就意味着,认真执行《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