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期”考验保险人改善服务诚意

  2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拉开了我国第二次车险市场化改革的序幕。《通知》最后说“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意味着现在已经生效。但是在拿出新条款和新费率并实施之前的“真空期”,老保单老条款如何执行新《通知》的规定没有明确,如今就产生了一些各家保险公司无法回避的承保和理赔问题。

  “真空期”执行《通知》有点难

  近几天,朋友先后给笔者讲述了两个车险投保和索赔的烦恼。

  案例一:朋友的一辆现代“途胜”车买了两年了,最近续保时保险公司要按照新车购置价20.6万元收取保费。朋友多少知道一些去年引起广泛争论过的所谓“高保低赔”,就问保险公司业务员:如果发生全损是否能按照20.6万元赔付,业务员说“只能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如何解决你提出的问题,要等新保单新条款出来以后才知道”。

  案例二:在山西某公司投保的车辆A在北京撞了两辆北京的车B和C,其中B车损失严重,已经面目全非。事故中A车被裁定负全责。当B和C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时,两家公司都不约而同地说:“你还是找A车赔吧。我们不能赔,赔了你,追偿不回来我们怎么办?”可B、C车主说,“你们公司与公司之间好联系,我们到山西去索赔太不方便了吧!”“可现在不是公司之间还没有建立这种相互理赔的机制嘛!”B、C车辆投保公司的理赔人员说。这使两位被保险人非常烦恼,保险公司也真的有难处。

  这些客户和公司显然被“老保单”在“真空期”如何执行《通知》的问题难住了。

  为何“老保单”要坚持“高保低赔”?

  所谓“高保低赔”,是指承保时,车辆按照当时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来计算和收取保费,但是在发生车损事故,车辆遭受全损时,保险公司只按照该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赔付。车辆使用年限越长,市场价值越低,与新车价(即保险金额)相比赔付差额越大。在去年的大讨论中,大家都认为,这种情况虽然在出险车辆中不到0.01%,但是不够公平。

  在《通知》中,对解决“高保低赔”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说“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这一文字虽然简单,但是保险公司需要做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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