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无责免赔”等霸王条款将废
在完成征求意见近7个月后,保监会终于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而其内容也并未与意见稿有原则性改动。除了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险企可以自行开发车险条款及费率外,通知中对于车险“高保低赔”、“无责免赔”等被车主们称为“霸王条款”的车险条款进行了重新界定。与取消“无责免赔”可明确理赔责任,降低车主理赔困难相比,规范“高保低赔”对于车主最大的益处在于可降低车险保费支出。
案例
车主刘先生不久前遭遇了交通事故,其爱车被一辆面包车追尾。经认定,面包车车主负全责,而初步估算刘先生修车需要四五千元的费用。“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对方全责,所以我投保的保险公司是不负责理赔的,要由对方和他的保险公司来负担。”刘先生很快发现了问题,因为对方的车只投保了交强险,而交强险造成的事故财产赔偿限额只有2000元,多出的部分就要对方车主自己负担。“但对方说他是个打工的,总之就是没钱。”“无责免赔”的条款让刘先生犯了难,总不可能为了几千元钱天天去催账,但买了保险还得自己承担损失更让他想不通。
“无责免赔”已部分实施
在此次保监会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对此,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肖锦阳律师解释称,保险合同的签订是为了实现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设定的“无责免赔”条款,客观上免除保险人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属于“无效条款”。他告诉记者,“以前的判例中法院对保险合同中相关的免责条款往往认定无效,只要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
虽然新的车险条款并未与通知同时披露,但记者昨日采访各保险公司也了解到,去年3月保监会就曾发布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备条款,特别是完善车损险无责方对责任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现在大部分公司对此已经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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