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伤亡事故车辆应自行离场 保险服务经受新考验
4月1日,《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凡在上海市境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含非道路交通事故),且机动车投保上海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应自行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赔偿处理。
上海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以来,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自觉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还存在当事人撤离事故现场后,对损害赔偿有许多不便等问题。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保监局在反复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制定了该“暂行办法”。 此次“暂行办法”与以往不同的是,取消了财产损失2000元以内和30000元以内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事故发生后,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不论物损大小,都应按此办法执行,即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为有效实施该办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了“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提供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的事故车辆核损、保险理赔、事故定责等“一站式”服务。 太平洋产险上海分公司客服中心经理徐峰表示,新的现场自撤办法将考验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等方面服务效率和能力。上海目前建立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首批设立了5个分中心。而各家保险公司早在2个月之前就开始派人入驻并进行模拟演示。 上海市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表示,凡符合自撤规定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先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有照相功能手机的,应先将现场全景、车辆号牌和碰撞损坏部位进行拍摄记录),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确认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等候保险公司前来进行事故勘验、定损,也可就近选择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经相互查验证件后,发现一方持有的是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对事故事实和过错责任没有争议的,也应当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然后报警处理。 据了解,车辆发生符合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物损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将责令其撤离,并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部门处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上限处罚及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专家指出,推行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物损交通事故的办法,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尤其是近年来车险骗赔屡见不鲜,已经给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带来不小的压力。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为了配合道路自撤新规的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开发了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交通事故理赔案件进行实时监控。凡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赔,或被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所涉及的个人、单位,将记录到该系统中去,作为今后限制其保险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的依据;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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