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人造成的车辆损失车险是否赔偿

来源:中国保险报
 
争议

 

□万暄

 

 

张某就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单约定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通颁《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条款项下《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期限内的2009年6月5日上午,张某驾驶车辆在机场高速咸阳至机场方向与一辆越野车追尾,导致越野车侧翻,桑塔纳轿车严重变形,张某被卡在车内……接到求救电话后,快速赶到现场的消防官兵利用撑顶器、金属切割机、撬杠等救援工具拓展救援空间,同时利用牵引设备对严重变形的车头进行牵引,将张某的双腿取出。经过8分钟的紧张救援,张某被成功救出送往医院。后张某就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现在保险公司和张某争议的焦点是,对于消防部门为抢救张某,采取一些切割、撬压、破拆等手段,造成的车辆损失部分,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一种观点认为,消防部门为抢救车上人员,而采取一些合理措施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通颁《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条款项下《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没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车上人员,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约定。所以对于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也有观点认为,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解决保险合同争议首先应适用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特别法的规定。近因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即使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也应适用。本案中,《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没有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车上人员,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应否赔偿进行约定,那么,就应当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桑塔纳轿车与越野车追尾发生车损险保险事故后,对于消防部门在抢救车上人员时采取切割、撬压、破拆等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车辆损失,其致损近因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碰撞”,而不是“抢救车上人员”,因为“碰撞”属于《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保险人承保的原因,所以这部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该赔偿。
制作维护:车酷网   Copyright © 2007-2011    京ICP备09020517号  客户服务:010-64114059 QQ358229330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