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国柱:车险市场化改革 险企拥有多少空间

人也可以赔偿,然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责任人追偿。以往,保险公司将这种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无责情况下的索赔责任,不是放在“免责”条款中,而是通过“理赔”条款将责任完全推给车主,要求车主自己去追偿,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瑕疵。

  实际上,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的“无责”情况,可以选择赔也可以选择不赔,只要事先约定清楚,双方同意也是可以的。但是从其他一些国家的实践来看,对于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大多都选择只要消费者请求赔,那就赔。然后按照民法的规定,行使代位追偿权,所以才产生了保险经营中重要的“代为追偿原则”。

  但是,对于第三者全责的车险赔案,如果对于所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无责车辆,保险公司都要先赔付,然后代位追偿,必然给保险公司带来新的成本问题。因此,保险公司需要研究和解决,一方面,保险公司因“代位追偿”增加多少人力成本和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代位追偿可能追偿成功,也可能追偿失败。追偿失败(无论是部分失败还是完全失败)就意味着这部分赔款也必须由保险公司“消化”了。因此,保险人必须调查研究:需要追偿的受损车辆在全部受损车辆中有多大比例;其中,又有多大比例的赔款难以追回;这二者共同决定着保险公司因为追偿而提高的成本数额,在精算车险价格时必须将这部分成本增加进去。

  因此,解决了“无责不赔”的问题,方便了消费者索赔,但是保险公司必然因此提高了成本,最终这部分增加的成本还必须由所有参保人员来分担,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这就意味着,保险费率在不折不扣地解决“无责不赔”条件下有可能会提高,不可能是简单地在原来的保费基础上做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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