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被炒得沸沸扬扬,不仅保险公司,也使监管部门紧张了好长一段时间。所谓“高保低赔”,是指承保时,车辆按照当时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来收取保费,但是在发生车损事故、车辆遭受全损时,保险公司只按照该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赔付。车辆使用年限越长,市场价值越低,与新车价(即保险金额)相比赔付差额越大,这种情况虽然在出险车辆中不到0.01%,但是不够公平。
在《通知》中,对解决“高保低赔”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这一条文字虽然简单,但是保险公司需要做大量的准备。
按照《通知》规定,“旧车”将不再“按照新车价值投保”。许多记者据此替消费者算了一笔账,其爱车如果按照折旧后的价值投保,保费能比原来降低多少钱。然而,实际上并没有那么简单。
保险公司如果按照“公允价值”或者协商价值投保,对发生全损的车辆公平了,但就要重新考虑投保车辆在因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失时如何赔付的问题。因为99.9%以上的受损车辆,是部分车损,部分损失就涉及到更换零配件问题,因为新车好说,新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换新零配件还是全损都没有问题,赔偿均与其保费相匹配。而旧车需要换旧的零配件,那就不那么方便了。若要换新零配件,就涉及到新旧零配件差价如何处理的问题。解决起来一般有三条途径:一是更换“新零配件”,另外向投保人加收新旧件差价;二是在费率厘定时就把旧车换新件的差价精算进去;三是投保时先按新车收取保费,发生全损时再退还新车和折旧后车辆保费差价。不管采取哪种办法,都给保险公司带来新课题,按照市场公允价或协商价投保,要在精算费率时将上述因素考虑进去,这样一来,保费是升是降,还很难说。保险公司必须根据精算结果来说话,不能像曾经发生过的“交强险”费率做那样,进行简单化地调整。如果只是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做减法,对车险的健康、可持续经营就可能带来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
“无责不赔”的问题也曾经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损时,如果事故的全部责任是第三者,按照民法规定,第三者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损车辆投保了,被保险人不愿自己去追偿而愿意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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