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终于开始了第二轮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序幕。对车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在很大意义上期待获得市场化改革的利益,那就是更加优惠的价格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但对于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来讲,这场改革并不轻松。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本是保险公司所期盼的,期望给自己一些自由发挥的空间。但至少在现阶段,保险公司从监管部门设计的改革方案中,能获得的发挥空间被限定在非常小的范围里:其一,大多数保险公司必须“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制定之后要经过保监会的审批,这种规定与之前没有多大区别。其二,虽然公司在费率厘定上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但为了防止“恶性竞争”,保监会对制定条款费率有严格的监管措施,例如,要求详细说明“公司商业车险条款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协会条款的区别,并说明详细理由”,详细报告“商业车险费率,包括预期赔付支出(含直接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营业税及附加、佣金及手续费、经营管理费用、利润及风险附加等”;还要报告“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使用的纯损失率与行业参考纯损失率的差别;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商业车险经营情况,包括保费收入、赔付水平、费用水平、承保利润、应收保费情况、再保险安排”等。这些要求是用来确切判断该公司申报的费率的科学合理程度。其三,不主张采用“现金流承保”方式,综合成本率严格要求控制在100%以下,也就是要求费率要与承保利润相联系。换言之,综合成本率是公司申报的费率合理不合理的判断准则之一。其四,保险公司综合成本率比较低的时候,不提倡在降价上动脑筋,而希望公司增加一些保险责任,尽量通过这种服务提升方式而不是价格方式来进行竞争。另外,对于可以自己制定条款费率的公司,需要达到6个条件,其中最重要的“硬件”有四个,也就是说,只有很少几家公司例如平安产险、太保产险等能获得这个“殊荣”,外资产险公司更没有这个资格。
这些规定,反映出监管部门在涉及这个方案时的细致考虑和良苦用心:既要实行市场化改革,又不希望出什么“乱子”,特别是不希望因为市场化改革导致无序竞争引起行业性亏损和不可持续。
去年,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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