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交强险本月起可选外资险企

  本报讯 修订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昨日起执行,与2006年发布的第一版相比,新版交强险条例仅仅少了两个字,即中资保险公司变为保险公司,这也意味着本月起,外资保险公司也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而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挂钩,目前看起来还是遥遥无期。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条例修改内容及全文,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有一处修改,修改后的第五条第一款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旧版条例中,允许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只限于“中资保险公司”。去掉“中资”两个字,意味着中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过去,交强险和商业险虽然可以分别在不同保险公司购买,但由于理赔流程非常复杂,“交强险和商业险选同一家保险公司”是车主购买车险的首选,在这种模式下,外资保险公司几乎没有开展车险业务。现在,外资保险公司进入车险市场的障碍被清除,对于车主来说应该是好事,比如,外资保险公司可能在产品定价方式和客户服务方面带来差异化。

  此外,新旧条例第八条都规定,投保车辆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反之则提高费率。这就是通常理解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挂钩,这个条款已经出台6年,但在浙江省始终没有取得进展。

  2009年底至2010年初,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曾经与交警部门一起草拟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和商业险双挂钩的细则,一度还进入到听证环节;公安部和保监会也联合下发通知,要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当时主要框定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三种:酒后或醉酒驾车、超速或超载50%以上、闯红灯,累计上浮的费率由原来的30%扩大到60%。

  不过,这个细则最后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执行,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仍然只有“责任交通事故”一项,浮动范围还是±30%。据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车险处的一位负责人透露,最大的障碍是交警部门的数据库没法与“浙江省机动车保险联合信息平台”完全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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