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垫交保费在保险实务中的体现

□张春 来源:中国保险报

 

 

    所谓保险费垫交,是指合同有保费垫交约定,且在规定的交费日至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付保险费,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已垫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根据条款约定或投保人的选择可使用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合同的欠交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

 

    当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投保时,如果客户购买的是条款中列明有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的险种,应在投保单中做出是否自动垫交的选择,如不选择,则默认为选择自动垫交。

 

    保险费垫交的方式是可以变更的,在保险期间内的任意时间,投保人均可以申请办理,选择不自动垫交方式或自动垫交方式。

 

    保险费自动垫交在保险实务处理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一、保险合同的宽限期已届满,仍未收到续期保险费,而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续期保险费及利息的,此功能就可以使保险合同维持继续有效。

 

    二、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合同,在合同生效对应日交付续期保险费时,如保险合同处于垫交状态,投保人必须补齐所有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才能使续期保费恢复正常的交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在给付解约金时,要对被解除的保险合同进行清算,计算应扣减及应给付款项,如该保险合同处于垫交状态时,必须扣除已垫交的保费及利息。

 

    四、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提出索赔时,在保险理赔的理算过程中应对保险合同进行清算,如该合同有保费垫交金额,应将保费垫交金额及利息予以扣除后再给付剩余的保险金。

 

    五、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如果保险合同处于垫交状态的,应将垫交保费及利息、欠交保费及利息补交后,才能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六、在保单借款的实务操作中,投保人的借款金额是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计算的,如保险合同处于垫交状态,借款金额的计算一定得扣除垫交保费及利息,相对无垫交保费的合同而言,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要少很多。

 

    除了上述几点,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系统只垫交主险保费,不垫交附加险保费。这一点在客户选择垫交时,必须做出明确的说明,避免日后因客户不及时交费导致保险合同终止产生的合同纠纷。

 

    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在客户服务的实际工作中,如何能给客户提供更好、更优质、更细致的服务,是保险人一直努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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