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启动
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是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二是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是保险费率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四是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五是《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述有关规定的,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通知》还规定,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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