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启动
正面回应热点问题 针对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同时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此外,《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等要求。 《通知》还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同时,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据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根据保监会要求,对现行车险条款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实践中容易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引起争议的,以及表述不清晰易产生歧义的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并按照《通知》的要求,拟订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做好改革配套工作。 实行退出机制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通知》对不同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并规定了三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 一是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二是《通知》规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三是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通知》规定,保险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