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将影响行业格局

择;而未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为了达到《通知》规定的要求,必然会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升公司的竞争力,潜移默化中使行业整体素质提高。同时,费率“市场化”也会加剧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行业格局的改变将会加速。

  强化条款费率执行 保护消费者利益

  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利益,《通知》中对条款费率的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投保提示上来说,《通知》规定了投保单、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上一系列显著提示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从保险合同成立时减少了销售误导的可能,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解决“高保低赔”问题,《通知》统一了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规定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结束了以往客户“高投保、低理赔”的尴尬局面。

  在条款设置方面,在费率“市场化”的大前提下,免赔额与免赔率的灵活运用将会更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安全驾驶,驾驶习惯良好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免赔额及免赔率来获取更低的保险价格,价格浮动的灵活性将使保险公司能提供更多的产品组合,从而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节约社会资源。

  不同渠道的费率差异化将影响消费习惯

  《通知》对于商业车险费率拟订,原则上规定了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

  此举将使得保险公司在不同渠道上开发的产品费率有所差异,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一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价格与服务,在权衡价格与服务的基础上,做出最利于自己的购买选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对不同销售渠道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费用率,在比如网络等获取成本较低的渠道,将原本转嫁于消费者的渠道获取成本减少,从而实质上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成本,消费者从中受益;保险公司也可以此为契机,通过对不同的销售渠道提供不同的服务,拓展新型渠道(如网络)业务,在商业车险的发展上进行创新。

  发挥分类监管作用 促使行业健康发展

  为了保证费率“市场化”的顺利实施,监管部门对采用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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