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改革须直面五大考验

和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和热议。特别是,其中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险责任和范围。但受制于当前国家保持物价稳定、商业车险高位盈利以及客户接受程度等多方因素,保持新旧条款价格体系的稳定,应当是本次改革“题中应有之意”。虽然我们还无法准确的量化新增风险和责任对应的保费成本,但是按照风险与成本对价的原则,风险成本相对加大、费率整体水平基本稳定,必然挤压一定的承保利润空间。

  众所周知,商业车险近两年实现了盈利,而这种盈利在业内带有一定普遍性,可主要归因于保监会70号文等一系列强有力的监管措施,行业基础建设带来行业整体保费充足率提升,渠道创新、集约化经营、精细化管理带来的经营成本降低等等,这些行业共性问题的改善促进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大幅提升。市场化改革后,车险作为社会大众的必需品,价格仍将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是否具有更好的成本控制能力不仅是保险公司经营制胜的关键,也是全行业适应市场化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因素。

  综合考虑历史因素、现实状况与未来预估,今后各保险公司在新的条款和费率下,要保持既有市场份额和盈利水平,必须进一步提升成本控制能力,特别是依靠电销、网销、交叉销售等低成本的销售渠道,进一步降低销售成本;依靠快速理赔、移动查勘、信息化建设、总部集中化管理,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

  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改革考验行业产品定价能力

  本次改革对于行业商业车险产品定价机制进行了多层次的设计和完善。一是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显著变化。作为解决此前热议的“高保低赔”问题的改革措施,按照实际价值承保,改变了以往承保金额确定方式,即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车辆实际价值参考新车购置价和行业参考折旧率。二是建立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放开了预定附加费用率下限(上限为35%);规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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