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的一次重要创新示范条款:突出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指定修理厂险。
3.新增1个附加险: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4.删除23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拖车服务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随车行李物品损失特约条款、新车特约条款A、新车特约条款B、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特种车保险批单、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条款、特种车固定机具、设备损失险条款、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条款、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救援费用特约条款。 其中,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纳入费率系数,供被保险人选择,特种车的有关附加险纳入特种车条款,个性化的附加条款可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开发。 十、强化保险公司如实告知。 将与赔偿有关的,例如,免赔率条文等放在责任免除中,加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据介绍,除上述十项内容特点外,《示范条款》还做了如下修订: 1. 扩大第三者的定义,与交强险保持一致; 2. 落实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人伤赔偿标准修订为“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 3. 落实《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明确施救费用在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4. 扩大赔偿限额,体现赔款与保费的对应,对主挂车的赔偿金额以主车和挂车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 5. 落实《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损失项目无法重新核定的,仅对于不能证明的部分拒绝赔偿; 6. 落实《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保险人支付赔款后的追加索赔,予以赔付; 7. 对车辆保养义务、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重复保险等方面简化条款,删除部分法律法规已明确的内容。 如何体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示范条款》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这是广大消费者迫切需要解答的问题,记者带着这一问题采访了协会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首先,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