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损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合理。费率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其次,从确定费率的开始就考虑到了两个因素:第一,基本保险费不是固定不变,而是考虑到车辆成色越差,其出险可能性越大,因此也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逐年增加一定的比例;第二,考虑到现行做法中,保险金额小于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部分损失进行比例赔付,不能满足投保人对该险种的保障需求。因此,随着保额的下降,出险因素的增加,逐年将费率提高一定的比例,以取消比例赔付。采取这些措施依据充足,保费的收取及对保险车辆出险后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付均比较务实。保险公司的保险费计收科学、合理;被保险人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所受的经济损失也能够得到足额的补偿。因此,这种做法既能调动人们的投保积极性,又对保险公司发展业务有利。

  再次,由于采用同类车级差费率后,车辆的保险金额就是该车的实际价值,因此,能有效地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同时,也可以减少在确定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有利于保险合同关系的和谐。

  采用同类车级差费率承保时,当车辆使用到最后几年,其实际价值按照折旧已相当低,考虑到保险车辆出险后的修复费用既不能超过保额,又不至于太低,为满足被保险人的保障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如下,新车购置价在:(一)十万元以下的车型,使用到最后几年,其旧车的保险金额可在二万元以内由投保人自己选择;(二)十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的车型,最后几年的保额可在四万元以内由投保人自己选择;(三)二十万元以上的车型,最后几年的保额可在五万元以内由投保人自己选择。当然,这二万、四万、五万元保险金额的确定是否合理,可进一步进行研究。

  (三)“全损退费”承保

  由于车损险的部分损失案子占了所有车损险案子的99.9%以上,全损案子只占了千分之几。因此,通常情况下,可以在条款中规定,车损险全部按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确定保险费率进行承保收费,保额可由投保人按条款规定的情况自由选择。当投保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这种特殊案子时,按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金额,当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时,按(1-实际价值/保险金额)x保单所收保费)进行退费。

  第三种承保方法从理论上讲虽然也比较合理 ,但仍然容易引起投保人的误解,让人产生“高保低赔”“保险公司遇到理赔时就耍懒”这样的质疑。因为这中间需要比较强的专业知识,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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