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损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对于现行车辆损失险保险制度,笔者在此提出三种新的承保方法,以解决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1.“双保额”承保;2.“同类车级差费率”承保;3.“全损退费”承保。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全面进入到了普通百姓家庭,机动车辆保险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2011年初,央视和社会上有人对现行车辆损失保险提出了“高保低赔”的质疑。实际上,这是对现行车损保险制度的一种误解,当然其中也存在着对车损险条款宣传不到位,对投保人的解释和辅导不认真、不细致的问题。

  现行车损险的保险条款存在着的不足

  (一)费率的制定不够合理、不够科学

  我国现行的车损险费率还是比较单一,新旧车辆保险费率的区别不能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要求。费率的制定也不尽合理和科学,因此不能充分发挥出费率应有的调节作用。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不能满足投保人的保障要求

  (三)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

  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是一种比较成功的方法,无论是对保险人还是对被保险人,都有不少的好处。问题在于,目前的做法没有严密、合理的条款和承保手续作保障,承保后很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的产生。

  改革建议

  笔者对现行车辆损失险保险制度提出三种新的承保方法,以解决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双保额”承保

  所谓“双保额”承保,即在保险单上确定“两个保额”:1.某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保额,称为“正常保额”或“部分损失保额”;2.某台车的实际价值,称为“特殊保额”或“全损保额”。在通常情况下,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收取保费,但对其保险费率在精算时,根据两个保额所对应的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作出合理的调整(现行车损险费率就是这样通过精算得出的,“高保低赔”实属是一种误解)。同时,在保险单中设置一个特别栏目,在其中注明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全损时)的理赔依据。

  简单地说,保险车辆全损时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避免当旧车的实际价值低于新车购置价时车主得到不当利益,从而违背保险原理,引发“道德危险”的发生,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而部分损失时,则按新车购置价保额作为足额赔偿的依据,保险车辆一旦出险后,被保险人就能得到比较充分的经济补偿。

  (二)“同类车级差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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