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与防范车险欺诈案
险案件的重要程序。查勘定损则是车险理赔的关键。而保险人普遍“轻查勘、重定损”。车辆发生事故后,不去现场查勘,而是让保户直接将车移送至修理厂定损,这样,给欺诈者在时间和空间上就留有充分的作案机会,一些本来能够发现的欺诈案件也不能及时识破。其次,赔付金额,过分依赖有关单位的证明:如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凭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人员伤残鉴定,依据法医或医院的鉴定书;对于被抚养人的情况,仅凭乡政府或派出所的证明。而在实践中,由于上述单位都不是经济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加上种种原因,有些证明会与事实不相吻合,甚至会有很大的出入。保险人如不通过其它途径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就很容易为欺诈者所蒙蔽。因此,保险人应加强查勘力度,提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全面了解,调查取证,以获取及时准确的信息。对于肇事车辆,一律核实其发动机号以“验明正身” 在计算和审核赔款时,要认真核查各种单据的真实性。对于伤残者的医疗费用、伤残者的伤残等级、伤亡者及被抚养人的年龄及家庭成员的情况以及车辆转卖、转让及变更用途等情况,认真审核,去伪存真。其次,建立索赔档案,并通过计算机在各保险人之间联网,一致抵制欺诈行为。 (三)联台社会力量,加强部门合作。 车险案件处理程序较为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需要辅之医学、法律、财会等多方面的知识。火灾、盗窃等案件还涉及消防、公安等部门。保险人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胜任以上大量的工作并做出正确的裁断,这就给欺诈者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保险人应积极主动依靠社会各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大力加强与医疗、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作用,从各个方面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堵塞漏洞,共同查假打假。 (四)坚持有法必依,打击欺诈活动。 目前,保险人在发现欺诈案件后,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以拒赔或注销保险合同了事。这种消极的宽容态度导致欺诈者法律意识淡薄,是诱使保险欺诈的重要原因之一。现行的《保险法》及《刑法》一百九十八条均对保险欺诈行为作出了规定,明确将保险欺诈行为以保险诈骗罪论处。且《刑法》还规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因此,保险人应严格贯彻执行《保险法》及其它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与保险欺诈作斗争。对于欺诈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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