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惯用车险欺诈手法
随着汽车走入家庭,车险业务也迅速发展,车险欺诈现象日趋增多,成为影响和制约当前车险健康发展的不良因素。车险欺诈形式多样,依照其具体情况,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出险在先,投保在后。
这类欺诈案件的典型特点是:出险时间与保险起保日或终止日十分接近,且该保的险种一般均保全保足。其实施手段有两种:一是伪造出险日期。通过关系,由有关单位出具假证明;伪造、变造事故证明;单车事故肇事后保留现场,暂不报案,待投保后方按正常程序向保险人报案索赔。保险人即使去现场查勘,若不深入调查了解很难察觉。涉及人员伤亡,则通过涂改病历、发票及医疗证明的日期,以达到欺诈的目的。此种手法较为低劣,易为保险人识破,故高明的欺诈者少采用之。二是伪造保险日期。投保人串通保险签单人员,内外勾结,利用“倒签单”的手法,将起保日期提前,瞒天过海,混水摸鱼。有的车辆在到期脱保后要求保险人按上年保单终止日续保也属此类。
(二)移花接木,以假乱真。
一是套用保险车辆号牌。当未投保车辆肇事后,将其换上已投保车辆号牌,再向交警部门和保险人报案。第三者人员伤亡事故,往往因保险人不去现场查勘,仅依照事故处理机关的证明及发票赔付,投保人则会串通事故处理机关偷梁换柱,提供伪证。
二是普通伤亡者冒充保险事故伤亡者。此类现象以第三者人员伤亡案件居多。其手法是将伤、亡、病、残的治疗费用,一并记在第三者伤亡者名下,然后持医疗发票向保险人索赔。伤残鉴定时,被鉴定人采取故意伪装,骗取鉴定人的信任,或将被鉴定人移花接木,冒名顶替,致使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偏高,以骗取更多的保险赔款。
三是除外责任事故伪造成保险责任内的事故。车险条款规定了多项除外责任,当被保险车辆肇事是因除外责任引起时,投保人会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将其“转化”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无证或酒后驾车人员,由他人顶替报案;未投保自燃险的车辆发生火灾后伪造火灾起因;车辆撞伤家庭成员则虚报为非家庭成员等。
(三)伪造假案,制造损失。
一是超额投保。投保人以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金额投保,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取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赔款。如旧车超额投保后将车坠毁或纵火焚烧,故意毁灭车辆,以图诈赔。
二是虚构事实。投保人伪造有关证明、死亡鉴定书,利用假医疗发票,假诊断证明等向保险人索赔;或将保险车辆私下转卖后谎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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