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专家参与事故车查勘定损
我国现行的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定损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但各有利弊。 建议成立事故车鉴定专家委员会,建立一种全新的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定损服务体系。 我国现行的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定损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3种: 第一种,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定损体系:保险公司拥有自己的查勘、定损机构,从事本系统的车险查勘、定损及理算工作。 第二种,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定损体系:财产保险公司将所有的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定损业务及理算工作交由保险公估公司处理,保险公司的主要任务为拓展保险市场、收取保险费和维系与保户的关系,保险公估公司按定损金额收取保险公估费。 第三种,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定损体系:价格评估公司定损体系。由各地物价主管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联合下文,将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定损权归结为涉案价格评估,由各指定的价格评估公司核定保险出险车辆损失,并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价格依据。 以上3种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定损体系各有优缺点,优点有目共睹,不在本文讨论的话题之列,以下仅就各自缺点予以简单讨论。 现行体系的弊端 第一种,保险公司自己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查勘、定损体系存在严重弊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很多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业务能力表现不如人意。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4S店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的业务水平及定损水平评价不高。 2.有极个别查勘、定损人员内外勾结,制造假赔案的案例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种,公估查勘、定损人员持证率低,汽修专家不懂保险原则。 1.有些保险公估公司虽然有大量的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定损人员及相关专家,但保险公估公司公估人资格证书持证率低是不争的事实,有些保险公估公司公估专家虽然是汽车修理行业优秀专家,但对保险理论及保险实务不甚清楚,对保险公司定损原则和定损要求不甚了解,不能坚持以修为主的原则。 截止到2007年4季度,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331家,员工86676人,持证率69.66%;业务人员69591人,持证率73.70%。其中,代理机构员工持证率73.74%,经纪机构56.11%,公估机构44.52%。(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官方网站) 2.因业务量小,或经营出现亏损,有些公估机构退出市场。 第三种,查勘、定损体系存在垄断行为,损害保险公司经营权。 目前,我国各类“估损中心”主要由物价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机关便通知该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估算,估算结果作为计算事故赔偿的依据,甚至强令作为保险赔款的理赔依据,有的地方物价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发文,对此明确规定;有的名义上是“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实际上把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及财物、理赔索赔等都扩展进去,并根据车辆的损坏程度收取不同的费用。虽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制止,但在个别地方依然存在此类问题。保险公司无权定损,严重地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权。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成立事故车鉴定专家委员会,建立一种全新的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定损服务体系。 建立新的事故车查勘、定损服务体系 利用各地维修主管部门或各县(区)运输管理所维修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汽车维修市场,熟悉各维修企业技术力量和维修能力的便利条件,保险公司联合其成立事故车鉴定专家委员会, 事故车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县级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管理人员、保险公估公司公估人员、运输管理所维修管理办公室维修管理人员、各维修企业维修技师或技术主管、交通警察事故处理人员、各医院治疗专家、银行车贷业务人员、律师、公安部门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工作人员等组成。 对涉及案值较大的车险赔案,社会力量参与查勘、定损及核损工作,事故车鉴定专家委员会派相关人员参与事故现场查勘、事故调查、事故定损、配件核价、确定工时费、医疗费用的核损。改变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为我国机动车辆公估市场不完善,各保险公司各自为政,定损标准不一致,车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案件处理流程和理算结果不满意的一种大胆尝试。互相牵制、互相监督,从而实现车险赔案处理的公开化、社会化、透明化,杜绝假赔案、骗赔案,强化赔案处理的监督机制,以降低车险赔付率,提高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 变盲目定损为科学定损 实现事故车鉴定专家委员会形式的车险查勘、定损有如下优点: 1.小赔案(指符合保险公司实行快速理赔条件的,赔偿金额5000元以下的赔案)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公司予以查勘、定损及理算,有利于加快赔案处理速度,实现快速理赔,节约查勘费用。但对保险公司确定的出险频率高,以前有过不良索赔行为的客户,保险公司视情况而确定是否可以考虑请事故车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损失情况,对利用一辆车在多个保险公司投保、一起事故向多家保险公司索赔的骗赔者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 2.赔款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赔案,由事故车鉴定专家委员会协调各成员单位,从出险查勘、案件调查、案件定损和理算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即出险查勘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公司查勘人员查勘第一现场;律师或专家委员会负责案件调查;各维修企业选派技术好,为人正派的技师参与定损,每个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的车损案件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定损人员、维修企业技术人员(自己企业承修的保险事故车辆不参与定损)、维修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保险当事人参与.同时应建立维修技师人才库,随机抽取人员参加。 3.对于损失20000元以上的车损险赔案,事故车鉴定专家委员会聘请各维修企业售后服务站站长或技术主管参与,会同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公估师和维修行业管理者及交警组成专家委员会,制定事故车维修方案,提交承修企业参考或执行。从而改变保险公司盲目定损,为科学且公众参与定损,或由于定损人员不知道维修流程及工艺,定损被动,维修企业漫天要价的事情发生。材料费及工时费以保险公司核报价为准,适当考虑市场价格和4S店价格,做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维修企业接受并达到最大限度满意。 4.对于人伤案件,案件金额较小的,如20000元以下的,由各保险公司医疗核损员从接案、立案到事故调查及案件调解或判决全程跟踪,核减不合理费用;案件金额较大的,如20000元以上的,事故车鉴定委员会医疗专业专家、交通警察和律师参与,调查医疗费用的合规性、伤亡者实际年龄、被抚养人情况、伤亡者收入情况及身份,以大幅度核减不合理医疗费及各种补偿费用。 5.保险货运险案件聘请专业价格认证部门参与定损。 6.车贷险由银行车贷经办人员牵头,联合公安部门和法院予以追查恶意欠贷行为。 7.事故车鉴定委员会费用支出由承保保险公司按定损金额或当前保险公估公司公估费收费标准予以列支,交事故车鉴定委员会给参与定损的各维修企业技师和专家委员会成员补贴及交通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