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交强险真正成为群众满意险种

金额较小的赔案结案周期长很多,第三者人身伤害和医疗费用的赔案会比财产损失赔案的结案慢很多。所以,虽然交强险第一年的结案率已经达到63%左右,但所结案件多为损失金额较小的财产损失案件,仅赔付了整体赔款的32%左右,而大量损失金额较大的人员伤亡赔案,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赔付,这就是交强险第一年已决赔款较少、而未决赔款准备金较多的主要原因。

  问:这次听证会上,关于无责赔付,特别是财产赔付是否合理,是听证代表质疑最多的问题之一,您能不能具体谈谈关于无过错赔偿的问题,社会上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很多。

  答:我国交强险制度推出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交强险制度的设计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大家十分关注的对物损实行无过错责任,就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相关规定。

  无责赔付是交强险推出之后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原因之一是因为它与每一个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密切相关,无论大小事故,在处理过程中均要面对这个问题;二是因为它与人们传统的思维逻辑不符,就是大家经常讲的:我没有错,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我被别人撞了,为什么还要给别人钱?

  对此,我们一方面通过自身的努力,积极化解公众的不理解,比如,北京的保险企业间推出了内部结算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另一方面,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能够更加关注这个问题,共同促成这个问题早日解决。

  问:从听证代表的提问中可以看出,大家对于“为什么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还要通过中介渠道进行销售,产生了手续费的支出”有点不理解,您能否对此做些解释?

  答:首先,我们应当看到交强险不是独立存在的,是与商业车险共同存在的,即购买交强险的人,一般也是购买商业车险的人,销售商业车险的渠道也就成为了交强险的销售渠道,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关联性。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私家车的普及,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车行、4S店等汽车销售服务机构,已经成为汽车服务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消费者也习惯于由汽车服务商提供与车辆有关的一站式服务,包括保险。

  第三,近几年来保险中介发展迅速,已经成为车险销售渠道的一个重要组成,保险中介机构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在销售商业车险的同时,也销售交强险。因此,在交强险的经营过程中,绝对地排斥中介渠道,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保险中介机构为客户提供了服务,为客户节省时间,节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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