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险”不全赔 央视质疑车险“无责免赔”
去年9月,江苏车主陈新春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鼓起勇气,将自己所投保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告上了法庭。 原来,2008年,陈新春驾驶自己的车辆在311省道上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变形。事故认定,陈新春负主要责任。但是陈新春万万没有想到,在向保险公司报险后,保险公司竟然要求对严重损坏的车辆,进行修复。 保险公司声称,不接受修理决定,就一分钱也不赔。而此时车主陈新春本人在事故中 已经全身瘫痪,转回老家生活了。出于委曲求全以换得尽快拿到一点钱的想法,陈新春接受了放弃报废,进行修理的要求,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象的做一点让步就可以解决。 在与保险公司反复沟通近两年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陈新春委托律师提起了诉讼,南京市古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划分只赔70%。 保险公司坚持说,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合同中写明的,是投保人 在购买保险时认可的。对此,法官解释说这样的说法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根本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车损全额的金额进行赔偿,诉讼费用的绝大部分也由保险公司负担。记者注意到判决书 中明确写出:保险条款 中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但是,法官同时指出,选择诉讼维权的车主仅占极小的比例。 多地法院 “无责免赔”与社会导向背离 记者了解到,在江苏省法院系统、北京市法院系统和重庆市法院系统都是通过类似判决,认定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 其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写在判决书里的一段话是这样说的:“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法律专家都认为按责任赔付的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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