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之保障功能

能,前提是对于上述保险的双重保障功能的相互关系是否正确地予以理解。这不仅需要社会公众正确理解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双重保障功能的区别和联系,更要求保险业从业人员和法官、仲裁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处理因交通肇事所致侵权赔偿案件以及相关的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事宜时,能够基于上述保险具有的双重保障功能而妥善地处理交通肇事者(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在处理交通肇事侵权赔偿时,出于节约司法资源和降低诉讼成本的需要,往往将与此相关的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合同关系并案审理。

  事实上,社会各方应当正确把握上述责任保险并存的双重保障功能,恰如其分地依据侵权责任法认定交通肇事者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是,该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不能成为判定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唯一根据,而只能作为认定上述保险责任的前提。除此以外,还必须依据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的约定和保险立法的规定以及保险行业惯例。具体表现在,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不意味着与交通肇事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等同,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以及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应当决定于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的约定。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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