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之保障功能
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还必然存在着受害的第三人。当然,保险公司在上述保险中的作用并非仅限于此,其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最终目的不是替代交通肇事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受害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也不是补偿交通肇事者因向受害第三人履行侵权赔偿责任后遭受的损失,而是为了强化交通肇事者作为被保险人向受害第三人履行侵权赔偿责任的能力,以便保证受害第三人因交通肇事而遭受的损失切实得到赔偿。这便是保险公司在这些责任保险中的第二职责。 相比较而言,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着的双重保障功能,既有着诸多法律区别,又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双重保障功能的适用目的存在差异。其对被保险人的保障是上述保险适用的直接目的,这是责任保险得以创设和适用,促使社会公众投保责任保险的原动力,表现出责任保险在保险市场中的独立性;而其对受害第三人的保障则是上述保险适用的最终目标,这是责任保险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发展和进步的标志,集中体现着责任保险的社会公益性。二、双重保障功能的内容不尽相同。其对被保险人(交通肇事者)的保障内容在于提升其作为侵权责任人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侵权赔偿责任,为被保险人切实依法进行侵权赔偿,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对受害第三人的保障内容则强调保护其遭受损害的民事权利利益,真正恢复其原有的、平等的法律地位,进而为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创造条件。三、双重保障功能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其对被保险人保障功能的性质具有法定性,因为其所指向的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从而,其适用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的明文规定;而对受害第三人保障功能的性质则具有意定性,即保险人依据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其适用依据是具体的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的约定。这些法律区别成为界定上述双重保障功能的适用标准,可见,上述保险的法律区别表明两者在适用过程中截然不同,泾渭分明,不得将两者混为一谈。 不过,这些双重保障的区别更反映出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因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功能是服务于对受害第三人的保障目标,其本身并非最终目的;而对受害第三人的保障能否实现则以对被保险人之保障功能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密切联系表现出上述保险保障的整体性,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缺乏其中一者就意味着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因其法律构成不完整而丧失法律意义。 鉴于此,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适用中能否切实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功 |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