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酿事故 后果自负

 作者:郭京霞 来源:法制晚报

  酒后驾车撞死人 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放●

  2007年4月,柳某为其小型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柳某驾车将站立在路边的行人及其停放的人力三轮车撞出,造成一名行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交通队确定柳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通队主持下,柳某与受害人父母约定柳某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175000元。

  柳某在赔付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金60000元。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柳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的理赔对象是受害人,而非投保人,即柳某不是交强险赔付的对象,柳某和保险人之间仅存在垫付与追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的条款中明确约定,驾驶人醉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柳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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