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保险费率改革 难撼霸王条款
nbsp;陶先生颇感苦闷。 消费者利益诉求缺失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作为合同一方的车主是作何反应的呢? 近日,有机构曾进行了一项有关车主对“车险满意度”的调查,本次调查采用随机的形式,侧重于车主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期望值度调查,包括“待提高项目服务关注度排名”和“改革关注度排名”两个分项。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待提高项目服务关注度排名”调查中,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两项问题显得比较严重,在“改革关注度排名”调查中消费者对《征求意见稿》降低保费和废除不合理险项显得尤为突出。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此次改革,提高透明度一项在此前调查中是没有的,此次增项也是为了倾听消费者对于保险改革最真实的声音。”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苗云平对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只对各地保监局及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了意见征求,没有顾及消费者的利益诉求。消费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该《征求意见稿》成为法律文件之前,毫无任何权利可言。由于消费者信息渠道比较窄,无从申请听证或意见征求,无法左右保费、费率的变化,显得比较被动。 保险公司内部难平衡 一位看过此通知的某财险业务总监透露,该文件重点在于,将改变以往车险费率条款单一、全国费率一致的状况。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在今年深圳费率市场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所做的全国性意见征集,完善后的终稿经有关部门审核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此次费率将采用渐进改革的模式,先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一个行业参考条款,再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各自的综合成本率(赔付率+费用率)确定费率,而符合条件的优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及盈利水平达到规定标准)仍可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 具备单独开发权的保险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保险公司(综合成本率越低说明保险公司盈利能力越强),可以在行业参考条款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但不得减少保险责任;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最近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且历年商业车险承保车辆数累计100万辆次以上的保险公司也可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 可是记者调查发现,在2012年初有资格独立开发新产品的公司仅包括平安财险、太保财险等少数公司。财保界“大佬”人保财险也被“拒之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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