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保险费率改革 难撼霸王条款

 近日,记者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经由保监会下发到各地保监局及各财产保险公司。从草案对外公布的信息来看,对于保险业惯例“高保低赔”、“无责不赔” 等消费者普遍抱怨的“霸王条款”仍未明确废止时间表。法律界人士表示,相比业界的期盼,此次市场化改革仍然显得“保守”。 

   改不掉的“霸王条款”

  对于外界普遍指责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现象,记者对国内二十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进行了查阅,结果显示这些条款在所有这些合同中都存在,只是个别词语有细微差别。以一家较大的保险公司的相关合同为例,该合同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合同还补充规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 “无责不赔”,全国各地法院已经有一些判例,无一例外都是判决“按责任比例赔付”、“无责不赔”为无效条款。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是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很多车主怕麻烦,不愿意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终只能是忍气吞声、无奈接受。”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杰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赔付带来了许多危害:一是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二是许多车主为了维护权益,在无奈中选择了主动多承担责任,这也就多承担了法律风险。同时也导致了车主很难享受来年的续保优惠。”

  “高保低赔”的不合理条款同样令众多车主感到烦恼。近日,记者在北京朝阳北路某加油站,遇到了前来加油的车主陶先生,“8年前我买了这辆轿车,按理说,理赔数额应该与交的保额是一样的。可是在2010年续保合同中,车损险保险金额定为19.1万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却仅为10万多元。也就是说按这份合同,虽然都是足额投保,但是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最多能获赔19万元,如果被偷了就只能获赔10万元。对于这样的规定,我也表示过不满,但是又有什么办法呢?去了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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