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
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 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10、补充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各车型的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 (二)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1、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 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系数表 保险期间(月) 短期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执行。 三、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四、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