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

  2008-01-11
保监产险〔2008〕27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上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的请示》(中保协发〔200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二、调整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现行的交强险保单采取加盖批注的方式可继续使用至2008年3月31日。

  三、调整后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实施后,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调整后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2008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种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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