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口水仗的背后
需要解释的是,财产无责赔付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道交法是《交强险条例》的上位法,只要道交法的归责原则没有改变,交强险的财产无责赔付就仍然需要予以保留,这也是保险监管部门目前难以改变的。
但笔者这里仅仅从保险原理角度分析,100元的财产无责赔付确实没有实质性意义。100元属于典型的小额索赔,一般而言,被保险人能够承担这样的小额赔付,保险的最大意义在于承保那些发生概率低、但损失金额特别大的风险事故,而不是承保发生概率高、损失金额小的风险事故,后者通常适用于自留的风险管理方法。这也是很多财产保险都规定一定金额的绝对免赔额的重要原因。
同时,100元的财产无责赔付虽然赔偿金额少,但出事率高,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扩大查勘定损的队伍,服务成本相当高昂,从而最终增加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
另外,正如此前许多人指出的那样,财产无责赔付也会诱发所谓“碰瓷”的道德风险,最终会加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
总而言之,从保险原理角度看,100元的财产无责赔付对被保险人而言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但却带来保险公司理赔成本的上升以及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这些最终又会进一步提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费。因此,建议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角度出发,研究尽快取消财产无责赔付。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农村保险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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