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的几点不当之处

例来说,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一个受害人,财产损失3万元,保险公司就要赔偿30000元,而不是有责情况下的分项限额财产损失的2000元;如果有两个受害人,一个在事故中财产损失是10万元,而另外一个受害人是受伤的情况,涉及的赔偿金也是10万元,按照不分项赔偿的话,两者是同等保护,在12.2万元的总额内,只能是各得赔偿6.1万元。这显然与交强险重点保障人身伤亡的制度安排相悖,对于受伤的受害人是不会答应的,法官最终可能被迫回调到分项限额赔偿,让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得到赔偿2000元,使伤亡的受害人得到120000元。

  三、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违反法律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属于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做了如下具体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在当前没有法律具体规定或司法解释的相关适用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应适用《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显然违反了《交强险条例》的规定。

  四、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违反合同约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交强险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根据该条规定,《交强险条款》属于交强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二)《交强险条款》明确了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及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三)保险实务中,交强险的各分项责任限额在《交强险保险单》“责任限额”栏中分别予以载明

  在合同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案件作不分项赔偿处理,是违反了合同约定。

  五、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对于交通事故承担过错责任的受害人,不能完全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制作维护:车酷网   Copyright © 2007-2011    京ICP备09020517号  客户服务:010-64114059 QQ358229330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