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检查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专项行动宣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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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按照宣传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安排部署各级分支机构开展宣传工作,按标准制作宣传横幅、宣传手册等宣传用品,在营业网点、农村集贸市场、车辆单位等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的宣传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交强险投保专项检查行动的重要意义,担负起本公司的宣传工作责任,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责任,分阶段、分层次逐步实施。各公司要落实一名信息联络员,专门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宣传工作计划与信息联络员应于20日以前报送甘肃保监局。 (二)各市州行业协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交强险承保公司进行宣传,并于12月5日前,将宣传活动情况报保监局。 此次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对各财产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宣传活动工作的考核指标。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为爱车买一份交强险 关爱他人就是关爱自己 交强险投保专项检查行动马上开始了 您的爱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没有? 如果没有,请您尽快购买! 从11月1日起至明年5月1日,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保监局等四家单位,联合开展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专项检查!重点检查: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交强险标志的;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强险标志的;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交强险标志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第二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依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