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一是结构不清晰、文字不准确、表述不严谨、不通俗易懂;二是要素不完整,有失公平,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是保险费率未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四是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未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五是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其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根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问:《通知》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 答:《通知》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上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针对保险公司随意设定免赔条款减轻责任的问题,《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对于近期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并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严格遵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问:《通知》出台后,下一步保监会还将出台哪些配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