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同时,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组织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实行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是为了推动车险改革,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由行业统一制订,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这将打破目前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二是为了防止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通知》设定了较严格的独立开发条件,只有经营稳健、财力状况良好的公司才能开发个性化产品,市场主要产品还是按照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设计。 问:哪些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有数据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答:经综合评估我国商业车险市场的成熟程度、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风险的理解能力与承受能力等各方面条件,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能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具备必要的偿付能力、产品开发能力、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因此,根据自有数据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保险公司应在历史数据积累、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具备一定的资质,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2、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3、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4、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5、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问:为什么要求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公司上年度商业车险承保数量达到30万辆以上? 答:车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车险条款费率的拟订需要以一定的风险数据为依据,历史数据越充分、准确、完整,产品设计和定价的基础越科学、合理、稳定。 问:《通知》如何规定车险产品“叫停”机制? 答:《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出现以下情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