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几点看法

  2007年我国强制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年“交强险”成了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出现频率很高的一个词汇,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业界、学界、法律界、开车的人、走路的人,人人有话说,个个有观点。在我国保险的历史上还从来没有任何一个险种受到如此程度的重视。2007年底,我国人大完成了对“道交法”第76条的修改,保监会也公布了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的调整。这是否意味着人们对于“交强险”的争议自此可以获得解决了呢?显然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陈欣

  责任保险是因为侵权法才产生的险种,没有侵权法就没有责任保险。侵权法的归责原则直接影响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一般责任保险都是采用“过失责任”原则,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存在过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较为特殊的一个险种。在汽车责任保险中除了采用“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如美国的汽车责任保险之外,有些国家在汽车责任保险中采用“严格责任” 的归责原则,例如德国。

  也有人将“严格责任”等同于“绝对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实行这种归责原则不要求侵权受害人首先证明致害方存在过失或故意,在一般的情况下不考虑致害方是否存在过失,因为他从事高危险活动,他有高于一般行为的注意义务。如果致害方能够证明受害人自己存在过失或故意,则可以减轻或免除他的赔偿责任。其实,这正是我国“道交法”第76条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部分在发生机动车与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时所实行的归责原则;同时,对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则采用了“过失责任”。但问题是第76条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归责原则没有作任何规定,似乎只要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任何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都是多余的了。这一缺失直接造成了去年人们热议的一个问题,两车追尾,前车还要赔后车。现在,调整后的“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从400元降到了100元, 但上述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真正需要解决的是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归责原则,而不是金额的多少。

  此外,还有一种替代汽车责任保险的方法——无过失汽车保险。由于侵权诉讼费时费力,人们一直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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