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被盗 原保险赔偿

   作者:记者周贤忠  来源:沈阳日报
    因保险公司未对免赔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车辆转卖后发生丢失,这时保险公司还须对新车主支付全车盗抢险保险金吗?12月2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尽管保险公司称此种情况属于免责情形,但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对免赔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应向转卖后车主支付保险赔偿金。

    买二手车丢失保险拒赔

    段某有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全车盗抢险保险。2007年7月1日,段某将该车转卖给张某。在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段某将此车辆交付给张某使用。

    2007年10月8日20时许,张某驾驶该车行至和平区西塔街金龙烧烤店门前停车期间被盗走。当日张某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至今该案尚未侦破。在张某办理理赔过程中,却遭遇保险公司拒赔。

    拒赔理由:未办理批改手续

    保险公司称:张某并不是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与原车主约定的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八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现在原车主未在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但张某称:他买车时并不知道有此保险条款,且该条款亦未规定办理批改的期限,属约定不明,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新车主享有保险赔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单的性质为财产保险合同,依据财产保险的 “损失补偿原则”,段某就其所投机动车险种受保险合同保障,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由于段某已将车转卖给张某,虽然买卖双方未办理车辆转籍手续,保险单亦未办理变更,但毕竟被保险标的已为张某支付对价后取得,作为购车人张某为该车实际车主,故张某应为涉案保险车辆的相应利益人获得理赔款。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2.8万元。如张某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要件,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l%。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免责条款须明确说明

    市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姚娜告诉记者,伴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也呈快速增长之势,其中相当部分是因在保险理赔中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赔而起,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法律在允许保险人设立免赔条款的同时,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规定了保险人的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来加以平衡。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保险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提出其在提供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文本时,已将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段某,并有段某签字,已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但经审理,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段某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段某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故上述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之一“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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