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我国车险若干问题的探讨

依据时,实际上存在两个保险金额,亦称“双保额”,即它在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情况下存在两个不同的保险金额,目的是为了全面体现保险的补偿原则。所以,从本质上看,我国车险条款关于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及理赔处理的规定是符合《保险法》五十五条的立法精神的。但从客观和表象上看,现行的车险条款存在与“五十五条”冲突的地方,这也是一些地方法院据此判保险公司败诉的原因。

  关于“合同管理”问题

  基本观点:格式合同是社会进步的成果,统一和监管车险合同是维护消费者利益。

  我们需要对格式合同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我国车险市场有三个合同文本,即A、B、C。采用相对统一的合同文本,延续了格式合同的逻辑基础,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

  在这次风波中,“霸王条款”问题再次被提及,其实,我们回顾历次关于保险的风波中,“霸王条款”总是“如影随形”的,因此,有必要就这个问题做一个系统的梳理。质疑保险合同属于“霸王条款”的基本逻辑是: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合同是相对统一的合同,保险合同是监管合同,因此,就涉嫌“霸王条款”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对格式合同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存在大量相对格式化的交易,为了确保事先和规范地分配风险,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于是就出现了格式合同,从这个意义上看,格式合同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其次,为什么车险采用相对统一的合同。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车险市场有三个合同文本,即A、B、C。采用相对统一的合同文本,一是延续了格式合同的逻辑基础。二是考虑到适度差异化,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而这种安排的背后是充分考虑到我国保险发展初级阶段的特点,就现阶段的情况而言,大多数保险消费者难以甄别、判断和选择车险条款,因此,如果不是相对统一,更容易产生消费误导和误解问题。

  第三,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这个时期,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包括产品监管,以确保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为此,根据我国保险监管的相关制度规定,车险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而中国保监会审批的目的就是要避免格式合同下出现侵害被保险人的“霸王条款”,确保格式合同的公平,确保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车型定价”和“二手车市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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