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我国车险若干问题的探讨
过保险的方式,最终由其保险公司承担的。在这样的前提下,从服务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可以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先行垫付修理费用,然后,以“代位追偿”的方式,通过在保险行业内部建立一套清算体系,来帮助被保险人完成追偿工作,为被保险人和社会提供服务。
有的国家已经将其纳入车险的“保险责任”范畴,这也是一条可以借鉴的经验。在这次“无责不赔”风波之后,保险行业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并完成了相关制度建设,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就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代位追偿”的服务,但笔者希望强调的是:无责情况下的垫付和代位追偿并不是目前车险的合同责任,而是保险业服务社会的举措。 关于“高保低赔”问题 基本观点:“高保低赔”是误解,车险经营的实质是“怎么保,怎么赔”。 我国车险定价的数据基础是:部分损失按照“新车购置价”基础的修复方式赔偿,而全部损失按照实 这次风波的另一个焦点是“高保低赔”,即车险是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而在全部损失,包括推定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是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就这个问题质疑有两个方面:一是涉嫌强制和误导投保人选择投保方式。二是采用“新车购置价”模式下,存在“高保低赔”,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首先,我国现行的车险条款提供了三种投保方式供投保人选择,除了“新车购置价”外,还有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以及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两种模式,是充分尊重了客户的选择权。那么,为什么大多数人都是采用新车购置价投保呢? 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通常是要求投保人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原因是按照目前的定价体系,如果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在部分损失时,需要进行比例赔付,而99.9%的案件均属于部分损失。所以,这么做是考虑到从绝大多数投保人的实际保险需求的。 其次,人们关注“高保低赔”问题的实质是质疑目前我国车险的保险费确定是否合理?应当讲目前我国的车险费率体系是基本合理的,即保费与赔付成本是匹配的。首先,我国车险的定价是基于历史损失数据的。其次,这个历史损失数据是基于一定赔偿条件的。第三,在这个基础上,通过保费计算规则计算保费。通俗地讲:就是按照约定的赔偿方式,通过对历史数据的精算分析,我们就可以得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