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拟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协会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将拟订的商业车险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向保监会报告。 (四)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在按照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在使用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时,应当及时将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报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评估、论证、修订,并将有关情况向保监会报告。 (五)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1、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 2、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 3、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4、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 5、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6、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保险公司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二、关于商业车险条款拟订及执行的要求 (一)商业车险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商业车险合同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并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保险条款应当内容完整、格式清晰、方便阅读。订立商业车险合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保险条款。 (三)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