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第76条的修改建议

损失的,按照下列原则确认责任的归属: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免除或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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