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76条修改引发三焦点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76条的修改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1月上旬召开了两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了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和公交公司、出租汽车公司部分司机的意见。结果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和交强险是各方集中关注的三个焦点。 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一些与会人士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即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以内,也不应赔偿。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有与会人士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应按照无过错原则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超出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分担,举证责任分配上也不需再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倾斜。另有人士认为,机动车驾驶人不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赔偿。此外还有人认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不应适用无过错原则,保障民众生命、健康的责任应当是社会责任,不应完全由机动车驾驶者承担。 对于机动车无过错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有的司机认为,机动车无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法律应当平等保护当事各方,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外的损失,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道交法第76条给人的印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全赔,或者赔偿绝大部分,造成了一些人专门与机动车“碰瓷”,骗取事故赔偿。而有的司机则赞成机动车无过错时应当承担10%的责任,认为有关法规一直是这样规定的,可以接受。 赔偿责任比例 对于是否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有的与会人士认为,规定具体的比例限额是必要的。还有人表示,法律只应明确归责原则,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 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有的与会人士表示,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是否还应叫“赔偿责任”值得研究,建议改为“补偿责任”。有的与会人士认为对机动车一方无责时10%的赔偿比例应当规定最高赔偿额。另有人表示,对此应提高赔偿比例,改为“不超过20%”。 有的司机提出,对道交法第76条应当细化,明确在各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百分比,以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问题。有的司机则提出,现实中还有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法律对此也应当明确规定如何处理。 关于交强险 一些与会人士认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严格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没有责任的,即使在交强险限额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按照规定,发生不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无责任一方反要倒赔400元,老百姓不易接受。 也有与会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希望把交强险中的财产部分拿掉,增加人身险,但大部分交通事故不涉及人身伤亡,如果交强险只保人身不管财产,将有98%的事故无法得到赔付,不利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快速处理。 有的司机则表示,目前的交强险,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的也要赔付400元,结果出现了这样的怪事:在一起轻微事故中,无过错方赔了400元,有过错的一方却只赔160元。对于财产损失,交强险的赔付应当以过错为基础;对于人身损害,则不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这样才能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权益。 有的司机还提出,现在交强险的理赔周期慢,所需材料庞杂,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