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不是投保人保险公司也理赔
峰驾驶该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为4.5万元。当王守亮再次申请赔付时,保险公司拒绝了,理由是车辆所有人发生了变更,却没有依照《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告知保险公司。王某对保险公司的拒赔不满,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峰车损修理费4.5万元。
标的转让未经批改的法律效力批判 □梁鹏
终于看到一例保险标的转让后,未经保险公司批改保单,被保险人依然获得判赔的案例。也许是因为笔者的孤陋寡闻,在这一案例之前,笔者还尚未看到这种情形下被保险人胜诉的案例。 在我国,保险标的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未通知保险公司,亦未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之后保险标的出险的情形常见于机动车保险。通常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胜诉。判决的理由是:《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既然法律要求标的转让须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在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根本不知道保险标的已经转让,更谈不上同意承保,因此,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赔付。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拒赔规定。客观地说,《保险法》第34条只规定了标的转让应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未规定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未同意继续承保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则不同,在这些条款中,保险人明确将这种情形规定为免责条款。举例来说,《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第6条第8项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则在第6条第1款第3项(2)中规定“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真的不应该赔偿吗?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理由:一是标的转让后,受让人对保险合同没有保险利益,而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二是保险标的转让后可能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负担,风险增加而未通知保险人者,保险人可以拒赔。 笔者认为,保险利益可以存在于保险标的所有人,亦可以存在于保险标的管理人。只要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可。车辆转让后,受让人成为车辆所有人,因此具有保险利益。对第二个理由,笔者认为,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