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中的“灰色地带”

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北京为例,由于实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事故发生后,车主往往要将车辆移送到附近的定损点进行处理,保险公司定损员查勘是第二现场而非第一现场。为了让客户理赔更加便捷,对于小额案件,部分保险公司还会通过远程定损或由4S店人员使用保险公司系统进行定损的方式。这一系列变化,要求保险公司的相关内控管理必须与之相适应。

  “近年来,保险公司对查勘、定损环节的审核越来越严格。定损人员大都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培训,较几年前有很大改观。但查勘、定损环节依旧是保险欺诈链条中的薄弱环节,这既包括定损人员与他人勾结故意骗保的,也包括由于经验不足导致对骗保案件不察的。”一位保险公司理赔负责人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建勋根据多年司法经验判断:“90%从事保险欺诈的人都是保险专业人士,知道保险公司软肋在哪里,相当一部分人有从业经历,并且在定损点或汽修厂等有内应。”

  此外,一些保险公司对旧件回收疏于管理,也被不法分子利用。“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要求对汽车维修后的旧配件应在车主同意的情况下回收,如车主不同意回收,则会在赔款中将残值扣除。旧件回收一是为防止旧件被反复利用、进行虚假报案;二是为防止其被重复使用到汽车修理中,给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执行得并不严格。”一业内人士表示。

  犯案惩罚成本过低

  犯罪后惩罚成本过低也是保险诈骗犯罪频发的温床。

  从法律角度来说,保险欺诈行为可能涉及到民事和刑事两种法律责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保险法律部负责人詹昊说,目前困扰保险业界与司法界最大的问题是如何界定保险诈骗犯罪和保险合同履行中的欺诈行为。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后者算是民事纠纷。两种行为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在表现形式、主观心理等方面也存在相似性。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界定不够明确、侦查机关对于保险犯罪并不熟悉、被保险人夸大保险损失屡见不鲜、保险公司不愿意伤及自身形象等种种原因,真正能够界定为保险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不多。即使相关涉嫌犯罪行为被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司法部门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例如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问题上也存在巨大争议。

  而在民事审理方面,尽管保险公司多有指认存疑,真正定罪的比例也极低。刘建勋表示,民事审理的证据认定规则,全世界采取的都是证据优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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