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火灾诈骗的风险与防范(三)
七、车辆着火原因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如果只是鉴定有无汽油成分或碰撞残留物,最好通过消防队委托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用专用仪器检测。有时尽管检测出有汽油成分,但并不能排除有机物的干扰,碰撞确实发生也一定能检测出碰撞残留物。因此多数情况下,鉴定有无汽油成分或碰撞残留物无实际意义。 2.有时强调鉴定车辆着火的真正原因要冒风险,因为如果车烧得面目全非有时很难说清楚着火点及原因。有时专业火灾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有的是碰撞引起着火,有的先写明经检测有汽油成分(让人感觉有人为纵火嫌疑),但紧接着写明“但不排除有机物的干扰”,这跟不鉴定差不多,保险公司掏了鉴定费不说,弄得还很难理赔。 保险公司委托专业火灾鉴定机构经常出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究其原因是保险火灾鉴定的数量在专业火灾鉴定机构占比很小,一旦有人情因素或其他情况影响,鉴定结果就会与事实不符,保险公司再有意见也不影响专业火灾鉴定机构的总业务量。因此,选择火灾鉴定机构不仅要考虑权威性、公正性,更要着重考虑鉴定机构与保险业的关系。 3.从保险的角度采取排除法鉴定车辆着火原因效果非常好。车险骗保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新车未保自燃险发生了自燃,在保险业内人士的参谋下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因为碰撞或麦秸等外来原因引起着火;二是老旧车辆高额投保后与路墩或树等碰撞着火。例如,郑州某保险公估公司的保险司法鉴定专家对驾驶人员做问询笔录、复勘现场,并根据保险公司拍摄的第一事故现场照片和车辆构造等多角度,采用排除法鉴定出车辆着火不是由碰撞或麦秸等外来原因引起,才遏制住了这一诈骗势头。 4.实践证明,保险公司委托司法人员或其他机构调查车辆着火原因的做法效果很不好,车辆着火原因是技术问题,并不是调查能够解决的。调查需要的时间较长,被保险人也有了戒备心理,车辆着火后遗留的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流失了,到时候想鉴定也鉴定不成了。 八、车辆投保自燃险后着火更具欺骗性,投保自燃险不等于投保了火灾原因不明险,有时也可拒赔 有些保险条款将自燃和火灾原因不明都列为责任免除,许多车辆投保了自燃险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称正常行驶中或停放中着火了,也没有发生碰撞。尽管火灾原因有可疑之处,但由于投保了自燃险又没有证据证明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也只有按自燃险理赔了,并没有着重考虑火灾原因不明也是可以拒赔的。有些诈骗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实施诈骗,驾驶员将车开到某一偏僻地点,将车弄着火,等火着大了再向119和保险公司报案。等119火警赶到时,尽管车还在燃烧,但已是全车着火,保险公司赶到时往往火已扑灭,车仅剩下铁壳了。 九、保险公司提醒客户车着火开具消防证明的做法应予改进 车辆着火后,保险公司人员往往告诉客户索赔时应提供消防队出具火灾证明,极少有人告知客户应提供的是消防队出具的带编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更没有人告知客户还可以提供“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这些都应该引起注意。(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