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迫在眉睫

传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具有不同的风险转嫁功能,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在进行产品宣传时,必须实事求是地说明其功能,不得过分夸大,误导消费者。三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这也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为此,宋航建议保险公司对每一险种拟制一份通俗易懂的说明书,并将其作为投保单的附件一并交给投保人;以醒目方式印制责任免除条款,提请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应加大、加黑或采用不同着色印制,使其足以与其他条款相区别;提请注意的内容应包括全部的责任免除条款,包括除外责任、免赔额(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改变投保人签字确认方式,可以考虑在每一项责任免除条款后留出空白,供投保人一一签字确认,或将免责条款单独加印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同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声明条款栏内签字盖章确认,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其次,完善和修订保险法律、法规,这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修正了一些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引入了一些新的制度。这次修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法律适用难题,但是并没有改变保险法的基本精神。从目前的法律文本来看,相关法律条文仍比较模糊,不够具体,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细化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机动车辆保险领域,虽然交强险的出台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从长远来看,机动车辆保险的立法及配套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构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合力加强机动车保险领域的规范环境。

  与此同时,发展中介机构,培育健康的保险市场。保险中介机构一方面满足和方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维护被保险人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又延伸了保险人的业务触角,拓展了业务新领域,促进了保险业务发展,为繁荣保险市场注入了活力。应当说,正是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必须建立起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保险中介机构体系。

  针对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上保险中介机构依附于保险公司以及存在种种不规范经营的现状,宋航建议,一是健全和完善中介法规,用法律来规范中介市场。现行的管理规章大多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中介市场合理运作,当务之急要出台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使中介市场真正有法可依。二是有必要按市场运行规律管理中介市场,使各个中介市场主体成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用合同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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