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迫在眉睫
委托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于种种原因,其评估结论也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
再次,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例如,保险条款的制定不完备;履行说明义务不到位;操作流程不规范等。例如,有保险公司在保监会制订或审批的保险免责条款之外,在特别约定栏内以打印的方式添加新的免责事由,直接违反了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因此引发纠纷;再如,为节约运营成本,保险公司通常会与汽车销售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委托汽车4S店代售保险、代收保费。由于4S店只是代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本身并不负有条款说明义务,因而缺乏主动向被保险人说明条款的动力,而相关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司面临败诉风险。此种不规范的操作流程,也是导致车险案件大量产生的原因之一。 此外,被保险人自身理念存在偏差。一方面,对于保险制度的功能存在误解。很多被保险人认为,既然投保了车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对所有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由于存在上述错误的保险意识,多数投保人在投保时实际上没有细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不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对车险合同未涵盖的事项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保险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欠缺安全驾驶意识及妥善处理交通事故的意识。为限制保险受益人的道德风险,保险合同往往约定只有在车辆驾驶人员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承担保险责任。实际操作中,车辆的驾驶人员往往对这些规定未引起充分的重视,无证驾驶、患癫痫病等不宜驾驶车辆的疾病仍驾驶、不及时年检、酒后驾驶、超载、将非运营车辆用于运营等问题一直大量存在。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等待交通事故认定部门来确定责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而不是离开事故现场,事后又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保险受益人主张权利。 多方入手防患未然 目前车辆保险市场上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要想全方位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应当把重点放在实现预防上,包括从立法、培育市场、规范行为等多个方面入手,防患于未然。”宋航表示。 首先,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保险公司的履行义务。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是保证机动车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一要严格依法经营。除合理设计保险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报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外,对事后增加或修改条款的,亦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不得私自更改。二要准确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