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迫在眉睫
之前,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直遵照这个费率调整机制进行保险合作,相互合作愉快。然而,为什么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保险界就再也没有保险公司愿意采用这个机制?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考核保险公司经营业绩好坏的最好的硬指标。”孙鸣岐表示。
车险纠纷事出有因 上海市一中院金融庭庭长宋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车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和新情况,导致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间纠纷频发。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尚不成熟、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以及被保险人自身理念存在偏差。 首先,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善。一是保险合同立法相对滞后。保险合同立法未受到应有重视,长期以来滞后于保险实践。虽然保险法在2009年进行了一次修订,但对例如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如何履行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履行条款说明义务等重要问题,法律依据比较模糊的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直接导致保险纠纷当事人对应否理赔理解不一。二是缺乏针对机动车辆保险的规范性文件。据了解,现有专门规范车险的法律法规仅有一部交强险条例,即使是该条例本身也存在着过于简单,难以操作的问题,这也是导致车险案件纠纷的原因之一。三是现有的交强险条例规定得过于简单,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亦存在不衔接之处。例如,对于多车事故下交强险的赔偿顺位和处理原则,交强险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给保险公司之间推诿赔付保险金留下了制度空间。 其次,保险市场体系尚不成熟。一是保险公司间欠缺联动协调机制。例如,成熟的保险市场上,车辆相撞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只需要各自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互撞免赔协议”所确定的原则,向各自的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即可,从而节省了大量人力和财力,也有效减少了纠纷的产生。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之间并未建立起类似的联动协调机制。二是缺乏专业的中介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存在,不但可以提高保险经营的效益,同时也可以及时合理地处理理赔请求,避免大量因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水平上的差异而导致的纠纷。在这方面,目前我国车险市场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市场影响力很小,专业服务的水准也参差不齐,这也间接导致了大量车险案件的出现。三是公估公司未充分发挥出定损方面的作用。在目前受理的机动车辆保险案件中,定损问题已经成为十分突出的矛盾。保险公司自行定损理赔,被保险人往往会对此表示不服。而被保险人通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