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迫在眉睫
无论车上、车下,‘谁受伤害救谁’的原则。其背景是单车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比比皆是;两车事故中,也可能出现车辆未保、脱保而车主无赔偿能力的情况。若遇到如此之困境,被保险人虽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其与车上人员依然没有人身方面的保障。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被保险人除购买上述主险外,又加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结果单车事故中被保险人飞出车外死亡,依然没有得到赔付。商业险另当别论,政府强制的政策保险,其宗旨应当是保基本,即人身伤害。奇怪的是交强险居然保财产。最荒唐的是,即使车辆完全无责,还要赔偿加害方财产损失100元。要知道,为了100元赔偿,保险人可能付出成倍的理赔费用,而一切费用的最终买单者,非被保险人莫属。”
交强险的另一个定位问题是精神赔偿。“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精神方面显然属于高层次需求,不符合保基本的宗旨。如今精神损失反成了交强险必赔项目,而其在商业险却属于免赔,未免有些本末倒置。因为从定位角度,商业险理应提供高于政策基本险的保障。由于商业险免赔,为了让受害方获得精神赔偿,法院采取了挤压方式,将精神损失先于人身伤害费用计算,以确保交强险责任限额中包含精神赔偿,而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费用挤压进商业三者险中。其实,精神赔偿之项,既可以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也可以通过附加险的方式,让被保人选择投保。”方乐华表示。 在交强险方面,前英国注册保险经纪人孙鸣岐认为,“国家把交强险交给商业保险公司去经营是很不合适的,因为交强险是一种强制保险,所有车辆都得投保,而且明确规定交强险是不能盈利的,那怎么可以把不能盈利的险种交给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去打理呢,由此也引起了一场很大的风波,很多车主认为保险公司借此机会暴利。另外商业车险实际上是在交强险的基础之上加保的险别,其保险条款和费率应该完全可以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去商量而确定。因此建议交强险应该像养老金保险、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一样,由政府组建国有独资的专业保险公司来经营比较合适。” 车险费率的厘定,也至关重要。“按国际保险界的惯例,保险标的历年的赔付率与保险费率有着密切的关系,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长期合作的基础,而且是考核保险公司经营业绩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该规则是以前5年的综合赔付率70%为基准,如果高于70%,续保时就要加费,如果低于70%,续保时就可以考虑减费。我国改革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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